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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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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责任。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产领域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由县质监局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农业、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2.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有明确移转部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移转部门不明确的,提请县食品办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3.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范围划分监管职责,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流通领域无证照食品经营。由县工商分局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1.有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2.无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由县城管监察大队监管和依法查处。
3.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范围划分监管职责,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无证照经营。由县卫生局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1.有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无卫生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由卫生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同时函告工商部门;有卫生许可证但无照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2.无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由城管监察大队监管和依法查处。
3、集体用餐单位、机关食堂等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但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
4.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范围划分监管职责,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其他部门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相关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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