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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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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区卫生局、财政局、农林水利局、民政局、审计局、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险分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以及对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本区合作医疗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规定等事项的审定。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的审定。
五、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六、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要深入到各级医疗机构和村民中了解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
七、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合作医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不定期地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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