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热门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XX: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XX: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XX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XX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XX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XX式:工程承包XX式:双XX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XX式。  (1)承包XX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XX包工、部分包料,发包XX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XX包工、发包XX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XX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XX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XX。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XX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XX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XX:指与承包XX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XX:指与发包XX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XX处分包X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XX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XX与承包XX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XX按合同规定向承包XX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XX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XX提供或由承包XX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XX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XX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XX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XX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XX设备:指承包XX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XX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XX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XX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XX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XX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XX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XX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XX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XX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XX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XX同意,承包XX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XX。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XX进行设计,承包XX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XX批准后XX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XX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XX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XX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XX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XX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XX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XX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XX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XX认可后执行。发包XX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XX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XX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XX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XX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XX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XX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XX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XX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XX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1.发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XX提供图纸。承包XX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XX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XX承担。发包XX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XX承担,承包XX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XX未经发包XX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XX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XX。  3.承包XX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XX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XX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XX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XX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XX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XX、承包XX双XX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XX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XX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XX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XX。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XX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XX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XX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XX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XX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XX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XX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XX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XX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XX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XX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XX造成的损失由发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XX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XX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XX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XX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XX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XX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XX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XX或第三人,由发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XX,由承包XX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XX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XX,并征得发包XX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XX可以与承包XX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XX代表  1.发包XX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XX。  2.发包XX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XX代表,承包XX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XX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XX应于发包XX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XX代表在承包XX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XX要求已被确认。承包XX认为发包XX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XX代表在收到承包XX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紧急情况下,发包XX代表要求承包XX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XX加有异议,但发包XX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XX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XX造成的损失由发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XX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XX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XX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XX代表,发包XX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XX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XX代表易人,发包XX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XX代表  1.承包XX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XX代表签字后送发包XX代表,发包XX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XX代表按发包XX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XX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XX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XX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XX,由发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XX,由承包XX承担费用。  3.承包XX代表易人,承包XX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XX,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XX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XX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XX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XX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XX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XX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XX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XX代表:发包XX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XX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XX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XX。发包XX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XX。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XX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XX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XX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XX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XX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XX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XX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XX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XX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XX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XX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XX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XX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XX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XX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XX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XX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XX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XX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XX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XX并通知承包XX。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XX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XX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XX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XX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XX提交给承包XX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XX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XX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XX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XX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提供给发包XX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XX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XX承担。  (2)承包XX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XX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XX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XX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XX和承包XX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XX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XX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XX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XX审批,发包XX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XX提出修改意见,承包XX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XX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XX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XX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XX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XX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XX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XX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XX应按照发包XX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XX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XX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XX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XX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XX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XX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XX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XX。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XX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XX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推迟开工日期。发包XX赔偿承包XX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XX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XX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XX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XX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XX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XX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XX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XX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XX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XX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XX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XX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XX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XX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  1.承包XX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XX如需提前竣工,双XX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XX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XX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XX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XX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XX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XX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XX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XX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XX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XX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XX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XX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XX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XX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XX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XX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XX返工,承包XX应按发包XX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XX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XX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XX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XX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XX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XX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XX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XX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XX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XX应在发包XX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XX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XX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XX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XX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XX承担。双XX均有责任,由双XX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XX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XX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XX准备试车记录。发包XX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XX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XX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XX。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XX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XX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XX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XX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XX负责修改设计,承包XX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XX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XX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XX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XX采购,由承包XX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XX采购,发包XX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XX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XX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XX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XX承担。  7.发包XX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XX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XX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XX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XX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XX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XX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XX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XX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XX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XX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  发包XX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XX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XX和承包XX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XX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XX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XX承担。  2.发包XX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XX不得要求承包XX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XX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XX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  1.承包XX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XX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XX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XX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XX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XX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XX承包XX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XX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XX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XX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XX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XX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XX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XX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包XX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包XX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XX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XX式,双XX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XX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XX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XX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XX的约定而调整,双XX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XX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XX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XX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XX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XX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XX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XX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XX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XX向承包XX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XX不按约定预付,承包XX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XX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XX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XX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XX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XX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XX应向承包XX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XX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XX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XX可向发包XX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XX收到承包XX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XX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XX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XX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XX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XX可停止施工,由发包XX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XX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XX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XX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XX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XX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XX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XX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XX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XX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XX应遵照执行。  (5)承包XX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XX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XX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XX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XX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XX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XX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XX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XX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 发包XX提供材料  1.发包XX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XX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XX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XX,承包XX派人与发包XX一起验收。无论承包XX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XX妥善保管,发包XX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XX负责赔偿。发包XX不按规定通知承包XX验收,承包XX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XX负责。  2.发包XX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XX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XX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XX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XX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XX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XX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XX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XX赔偿承包XX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XX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XX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 承包XX供应材料  承包XX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XX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XX按发包XX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XX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XX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XX任何一XX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XX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XX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XX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XX承担。发包XX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XX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XX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XX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XX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XX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XX损失,由发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XX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XX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XX的直接损失,由承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XX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XX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XX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XX承包XX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XX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XX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价款变更  1.承包XX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XX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XX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XX在双XX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XX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XX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XX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验收  (一)双XX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XX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XX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XX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XX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XX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XX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XX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XX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XX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XX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XX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XX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XX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XX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XX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XX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XX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XX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XX约定由承包XX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XX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XX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XX收到承包XX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XX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XX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XX修改后提请发包XX验收的日期。  5.发包XX收到承包XX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XX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XX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XX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XX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XX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XX不得使用。发包XX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XX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XX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XX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XX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XX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XX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XX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XX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XX代表已经批准,承包XX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XX认可后28天内,承包XX向发包XX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XX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XX收到承包XX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XX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XX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XX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XX。  3.发包XX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XX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XX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XX可以催告发包XX支付结算价款。发包XX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XX可以与发包XX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XX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XX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XX认可后28天内,承包XX未能向发包XX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XX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XX应当交付;发包XX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XX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XX承包XX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质量保修  1.承包XX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XX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XX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XX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XX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XX向发包XX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________年)。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条 违约  1.发包XX违约  (1)提到的发包XX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XX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XX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XX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XX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XX在条款内约定发包XX赔偿承包XX损失的计算XX法或者发包XX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XX法。  2.承包XX违约  (1)因承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XX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XX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XX造成的损失。双XX在条款内约定承包XX赔偿发包XX损失的计算XX法或者承包XX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XX法。  3.一XX违约后,另一XX要求违给XX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XX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条 索赔  1.当一XX向另一XX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XX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XX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XX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XX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XX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XX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XX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XX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XX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XX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XX造成经济损失,发包XX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XX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发包XX承包XX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XX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XX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XX式:双XX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XX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XX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XX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XX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XX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XX可以与总承包XX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XX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XX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XX。总承包XX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XX经发包XX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XX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XX向发包XX承担连带责任。承包XX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XX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XX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XX同意。承包XX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XX备案。  (3)承包XX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XX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XX承包XX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XX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XX应协助承包XX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XX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XX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XX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XX按以下XX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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