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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局行政调解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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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县法制部门的有力指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调解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行政调解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现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行政调解工作领导。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始终将行政调解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对上级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会议或文件精神都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对重要行政调解问题都及时作出批示和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进行办理,并督促抓好落实。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在全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落实;其他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内的调解工作,做到责任明确。三是做到亲力亲为。对上级部门批转的重要信访问题和较大的集体上访,局主要领导都能将调解工作关口前移,主动批示和调解,并及时主持召开工作会议提出具体的研究处理意见。也正是由于局主要领导的主动靠前指挥、协调和处理,才使得不少的疑难复杂问题得以及时有效妥善解决。
(二)夯实行政调解工作基础。一是进一步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发生投诉情况,信访办公室及时办理或转办相关诉求案件,确保第一时间解决诉求者的疑难问题。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建设,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与来信来访、劳动人事争议申诉、劳动保障投诉等共同组建起人社部门诉求调解体系。
(三)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是出台基本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县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行政调解文书》、《调解案件归档办法》等,为规范有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证。二是建立矛盾调解排查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严格调解转办、交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制度,处理调解问题做到“快转、快办、快结”。对调解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及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情绪安抚工作。调解问题的处理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发生过积压或拖而不办的现象。
(四)落实行政调解包案责任。在全局系统建立行政调解包案责任制,由局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包案,各职能股室、二级局具体落实和相互配合。具体操作是:由局信访办对局行政调解案子及时予以登记、梳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查和主要领导批示后,再转交局系统有关分管领导包案办理。由包案领导去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停访息诉、包教育稳控,不能再转包、分包或由他人代替。同时,每个调解案子要落实“五个一”要求,即每个积案有一名包案领导、有一个工作班子、有一套化解方案、有一套稳控措施、有一份详实档案。在具体落实包案工作中,我局还实行催办督办和调度制度,如:对于部分重要调解问题,要求承办人员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尚在办理中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已办结的要争取停访息诉;而对于重大调解案件,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调度。
(五)化解行政调解矛盾纠纷。归纳起来,主要措施有:一是坚持在全局系统推行政务公开,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以优质服务尽量减少调解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大人社系统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力度,让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更多地知晓人社法规政策,从而有效减少了因政策层面上的隔阂而造成的矛盾纠纷的产生。这几年以来,我局以实施《社会保险法》为契机,加强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其它人社法规政策培训宣传工作。三是针对一些涉及争议仲裁、劳动执法监察的信访矛盾纠纷,我们都会告知和引导信访当事人向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劳动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有关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妥善处理。四是依法依规办理调解。对调解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人社政策问题,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我们都及时予以解决;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或属于不合理诉求的,我们要求有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积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稳控工作。今年我局共调解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等多种问题的矛盾纠纷42起。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行政调解工作起步晩,执法部门宣传不够深入广泛,群众对行政调解还缺乏认知,致使其缺乏群众基础。
2、行政调解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纠纷调解需要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调解队伍新人多、人年轻、经验不足,精通法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人才还较少。
3、工作场地紧张。行政调解部门需要固定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由于机关办公室紧张,行政调解室只好设在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又是信访办工作的地方,不利于开展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依法规范调解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明确各方当事人需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结合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性质,制定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流程,保证矛盾纠纷的依法及时处理。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断推进工作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形成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和其他部门相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和预警分析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的研判分析,完善预警预测,切实做到对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3、提高调解人员办案能力。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调解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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