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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销售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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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资住建发〔XXXX年〕94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市认真开展了全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准备工作充分
(一)传达部署到位。7月25日,我局接到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资住建发〔XXXX年〕94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认真传达学习了上级的文件精神,使上级的要求深入人心,使每名同志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重要、步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省厅的安排部署上来。
(二)组织机构健全。我局成立了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住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房地产管理局、住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此次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三)方案制定详实。在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的基础上,我们结合上级的要求,专题研究和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现状,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内容、方法和步骤作了研究,制定并下发了《规范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
二、严密组织,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一)企业自查认真。从7月底至8月上旬,全市5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11个问题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我局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并落实上级指示要求不及时的两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二)集中检查逗硬。从8月11日至8月31日,我们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市所有房地产企业开展销售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预收款的问题。二是存在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问题。三是存在收取的预售款不按时进入监管账户,挪用预售款的问题。四是个别开发企业因资金困难,擅自挪用业主缴纳的办证税金,导致拖延办证的问题。五是齐销楼场所公示内容不齐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予以了纠正和处理,下发整改通知书10份,共查处了“富丽滨河”在未取得预售的情况以vip的形式收取购房定金、“金域华庭”擅自挪用预售款,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
(三)部门联运紧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住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进行,我们共计召开协调会4次,互通情况,及时准确地把握准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基本现状,共同协商、共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真正做到了协调配合紧密、集中检查认真、依法查处逗硬。
三、整改落实,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对此次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从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入手,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更加规范。
(一)加强预售许可监管,防止出现违规销售行为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31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简府发〔20xx年〕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简府发〔XXXX年〕41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住建〔XXXX年〕4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企业申请、部门会审、资料初审、审核批准”的程序,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
2.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销售许可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发现违规销售行为,严肃顶格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
1.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两证一书”、施工许可证、销控表、建筑总平面图、预售方案”在售楼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沙盘上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张贴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标识。
2.为提高技防手段,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部现场安装远程监控设施。
3.严格执行《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售楼部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及代理的经纪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开盘,并将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得分批次销售;对不及时开盘,存在捂盘惜盘、囤积房源、炒卖房号等违规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预售款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建立对应楼盘的监管账户,保证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2.严格预售款的监督工作,开发企业支取预售款,根据监管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严格按照“企业申请、监理公司证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程序执行。
3.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预售款存储银行配合,定期、不定期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存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冻结预售款支取,关闭网签系统,严肃顶格处罚。
(四)加强网签监管,防止出现一房多卖
1.按照《市商品房预(销)售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防止阴阳合同、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网上签约制度。并对在同一楼盘购买3套(含3套)以上房屋的购房者进行申报制度,未经过审核的不准多购。
2.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务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后,必须在7日内将预售款进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进账单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行政区域以外,通过开设售楼处、展厅、咨询处或委托销售、代理销售等形式进行异地售房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异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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