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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行政执法自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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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行政公共权力情况概况及运行状况。
(一)、粮食行政公共权力情况概况。
粮食行政执法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粮食局有1项行政许可、27项粮食行政执法(处罚)、1项其他权力职能。具体为:粮食收购许可(含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无质检报告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二)、运行状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粮食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作出了明确规定。XXXX年在行政公共权力清理中我局对粮食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权力及运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完善(已录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粮食行政许可事项只有县粮油收储公司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一次;粮食行政执法(处罚)及其他权力仅限于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且从未实施过行政处罚行为。对其他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行政管理完全处于空白状态。
二、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受编制限制县粮食局无粮食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二是没有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三是行政执法主体无合格人员;四是我县乃至全州属粮食主销区,粮食管理难度及大,粮食行政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之,粮食行政执法是粮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粮食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为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需加大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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