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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清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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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xx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国务院也正在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XXX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因此,为保障法制统一,我县需要对20xx年5月1日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
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清理的范围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0xx年5月1日至XXXX年5月31日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机构)20xx年5月1日至XXXX年5月31日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xx年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xx年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问题。
在清理工作中,县政府各部门要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工作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7月1日至7月15日)。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县政府各部门主管副职参加的清理工作会议,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落实责任,启动部门自行清理。
第二阶段:部门自行清理(7月16日至7月31日)。县政府各部门要召集相关科室,查找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定具体的清理工作任务。经相关科室提出意见、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拟定废止、修改、保留的初步意见,需要修改的,同时草拟修正案。初步清理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时填报附表二。
第三阶段:集中审核(8月1日至8月31日)。县政府法制办收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初步清理意见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的方式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废止、修改、保留的审核意见。
第四阶段:报请审定(9月1日至9月10日)。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提交清理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五阶段:公布备案(9月10日至9月30日)。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并按程序报请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这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自查”的原则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办要在县政府领导下,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县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潘利军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
所有清理工作务必在9月底前完成。县政府各部门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同时填报附表三。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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