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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分局协警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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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全称:________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市保安服务公司
单位类型:国有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聘用与派遣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公安协勤人员,并派遣至甲方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派遣公安协勤人员____名。根据工作内容,主要从事技术保障、综合保障、治安协勤、后勤保障等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派遣的公安协勤人员可以试用,试用期为______月,试用期满,甲方愿意留用的,乙方方可与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甲方要求乙方对公安协勤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符合甲方岗位条件,经政审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由乙方书面告知拟派遣人员并留有书面记载)的公安协勤人员,甲方可即时退回并不承担经济补偿。
(三)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至本合同相关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可依法提出变更本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资格条件、劳务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
(二)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为公安协勤人员在岗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公安协勤人员法定节假日及婚嫁、探亲、生育、丧事等带薪假
期。
(四)甲方安排公安协勤人员加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休。
(五)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劳务派遣费用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在公安协勤人员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撤回公安协勤人员,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公安协勤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合法聘用手续,存放人事档案,保持其工龄的连续性;
2、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安协勤人员申报评定技术职称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根据实际需要,为公安协勤人员出具各种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有关证明等;
4、公安协勤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乙方的党团工组织,由乙方定期组织活动。
(二)要求公安协勤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责任书;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警务秘密。
(三)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_____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公安协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手续,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代为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四)除依据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外,其他由甲方划转的公安协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应及时足额发放与缴纳,不得截留。
第四章培训上岗
第八条乙方负责对公安协勤人员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等培训,甲方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第九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应对新招聘的公安协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提供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负责与通过统一岗前培训并试用合格的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要求公安协勤人员签订由甲方提供的《岗位说明书》、《保密责任书》及保密补充条款,并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由乙方统一签发《入职通知书》,公安协勤人员凭《入职通知书》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前往甲方报到上岗。
第五章日常管理分工
第十二条公安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主要由乙方负责。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培训、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由甲方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归入公安协勤人员人事档案并负责为公安协勤人员建立统一的业绩档案。
第十三条乙方应指定专人管理派往甲方的公安协勤人员,定期到甲方掌握公安协勤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安协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政治学习。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安协勤人员的技能水平调换岗位。
第十五条公安协勤人员在合同期内产生的各种纠纷、诉讼及政策和法律关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全权处理,不得溯及甲方。
第十六条公安协勤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公或非因公发生伤、残、亡或患病及病故等,由乙方负责,不得溯及甲方。
第十七条公安协勤人员
因公或非因公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不得溯及甲方。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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