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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相对完善劳动合同(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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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紧急联系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并向乙方提供了员工手册等全部规章制度。在乙方完全同意遵守员工手册等全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双方在平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试用期间乙方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及甲方要求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市县(区)。
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乙方的劳动报酬随工作岗位的调整而调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致使其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不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加班报酬。
第九条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务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试用期满后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3)在向甲方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简历或信息的;
(4)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5)不具备各地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6)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7)工作理念和态度与甲方的公司文化冲突的;
(8)经甲方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9)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
(10)曾经被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未事先说明的;
(11)曾经因过错被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说明的;
(12)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
(13)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尚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
(14)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无故拖欠公、私款尚未清偿的;
(16)违反甲方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7)酗酒、吸毒的;
(18)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未事先说明的;
(19)通缉在案的;
(20)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月累计旷工五天、季累计旷工八天、年累计旷工十二天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上岗后拒绝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3)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的,或当年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
(4)乙方有挖墙脚的行为:引导甲方在职员工去其他用人单位的;
(5)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的薪酬福利待遇的;
(6)乙方煽动甲方在职员工辞职、怠工、停工、聚众闹事或有其他过激行为的;
(7)参与或组织人员在甲方项目闹事(如堵门、静坐、侵占甲方办公地点等行为),影响甲方正常办公、施工的;
(8)参与或组织人员与至相关政府部门信访或闹事的;
(9)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其他规定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本项“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造成人民币元及以上的经济损失;
(2)引发安全事故;
(3)引发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媒体曝光事件;
(4)因乙方的失误而导致甲方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处罚;
(5)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声誉等受到损失;
(6)乙方负责项目出现质量、技术不达标等问题;
(7)其他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恶劣后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乙方在填报公司登记表格中虚假登记,及向甲方提供个人虚假资料的;
(2)乙方在求职时向甲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履历、健康状况、各种有效证件有隐瞒或不实之处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1、因乙方过错或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如不能一次性赔偿的,乙方同意甲方每月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商业机密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二、其他
第二十八条双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通知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通知,自发送之日起,成都市内三日内视为送达,成都市外五日内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双方协商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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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阅读并明确知悉了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无任何异议,愿意按甲方公司的各项制度遵照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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