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务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电器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期限

甲方将 一台提供给乙方使用,从年 月 日 时起到20 年 月 日 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租期 (年),(年)租费用 元,共 元。此电器只能由乙方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 乙方在提取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200元人民币/台,合同期满退回押金。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条: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的性能必须良好;因甲方产品本身问题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为乙方服务。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所租赁电器不得人为损坏,包括(自行拆卸,人为摔打等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所损怀电器的押金不退还;

2、 使用电器场所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从事所产生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交押金不退还;

3、 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标的被偷盗的以及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所损怀电器的押金不退还;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电器起正式生效。

2.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人: 身份证:

电话: 电话(公司/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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