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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盒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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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规格名称、数量、用途及使用地点
使用地点(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安拆期限
2.1、根据甲方工程总体施工计划,租用乙方施工起重设备,预计从年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2、实际租赁时间,自检验合格之日起至通知拆除之日止。起止时间由项目部机管员
与项目经理共同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如缺少上述任意一位签字的,甲方不予认可。
2.3、施工设备到期需要拆除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天通知乙方。
2.4、租赁期间如遇春节,乙方每台施工设备扣除天不计租费。
2.5、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甲方指定地点、日内完成安装工作以及日内完成拆除工作。
第三条:租赁费、安拆费用
3.1乙方租赁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3.1.1施工设备的进退场费为元/台,含基础螺栓、扶墙预埋件、运输、25吨汽车吊等费用,采用预埋基础节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节。
如因场地原因,25吨汽车吊不能满足安装、拆卸的需要,需另行租赁并安装大吨位的汽车吊,安装费用差价由甲方承担,即扣减25吨汽车吊费用后补差元。
3.1.2施工设备的租赁费(包月)为元/台?月,如不足一个月(每月按三十天计)则按元/天据实结算。
3.2乙方安拆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设备安装、顶升、扶墙安装、拆除、人工费及初次安装检测费等为______元/台,如再次发生检测时,乙方负责报检合格,发票交甲方,由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甲方租赁费用的结算:按先用后付的原则,乙方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已完费用明细清单(盖章)报甲方审核,逾期不报的,乙方视同对甲方的让利。
4.1.1甲方采用支票或汇票结算,乙方应于每次请款前,先行开具法定的等额的租赁发票,否则甲方可暂扣当期应付款额的10%作为发票保证金,直至乙方提供法定的等额发票后付清。如乙方累计三次不能提供法定的等额的发票,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每次暂扣的10%发票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由甲方财务部门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以便代开正式发票。
4.1.2支付方式:次月付上月租金的50%,拆除时付至总价70%。租赁费余款待乙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双方完成结算后,月内付清。
4.2乙方安拆费用:完成安装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付%,完成拆除并退场后,付拆卸(包括顶升、扶墙安装)费余款。
乙方应于每次请款前,先行开具法定的等额的安拆发票,否则甲方可暂扣当期应付款额的10%作为发票保证金,直至乙方提供法定的等额发票后付清。
第五条:租金结算方式
工程结束施工设备拆除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提供结算资料,经项目部机管员_______及预算员共同计算核对签字后,交项目经理初审,再送甲方相关部门复审,经甲方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定后,加盖双方本合同印章方有效,如缺少项目部任意一位签字的,甲方不予认可。
第六条: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
6.1乙方的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厂区内必须执行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
6.2乙方的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厂区内必须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戴好自备的安全帽,如发现未戴安全帽,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现场的处罚,并同意在当期付款中直接扣除处罚金。由于乙方未做好安全防护及未戴安全帽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3乙方的工作人员应在其工作范围内和必经路线活动,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自我保护。在其工作范围之外所造成的工伤事故,概由乙方或伤者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乙方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厂区内,做到轻卸轻放,以免造成噪声影响环境,乙方应对工作人员发放健康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负责安装、拆卸的场地道路平整通畅。
7.1.2施工设备如需延期使用,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便于乙方统一安排。
7.1.3施工设备如果发生故障时,甲方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
7.1.4施工设备做扶墙时,由甲方提前搭设好安装扶墙平台,便于安装操作。
7.1.5施工期间不得私自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按规程合理布置吊运构件和材料,不允许
违章指挥、违规吊运材料,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7.1.6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
7.2.2乙方必须提供施工起重设备产品合格证、制造检验监督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7.2.3施工设备不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使现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4合同签订生效后,认真安排施工设备进场计划,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基础图纸,并设置预埋件。
7.2.5保证施工设备的完好率,每月定期派出保养、维修人员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留甲方项目部保存,使施工设备能正常使用。
7.2.6施工设备如果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完成维修工作。如因乙方因素导致甲方停工4小时(含本数)以上,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日台班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于维修完成后填写维修完成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甲方项目部。
7.2.7乙方对出租的施工设备负有全面的维修保养义务,如发生现场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8在设备安装前或报验前,设备必须全面出新一次,同一个现场多台设备应刷同一种颜色,不得出现锈斑、油漆退色、掉皮等影响美观的构件,否则甲方将安排其他人员出新,相应费用在租赁费中双倍扣除。
7.3乙方安拆责任:
7.3.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7.3.2施工设备安、拆单位必须提供安、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7.3.3作业过程中,安、拆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并提供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包括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7.3.4负责提供经甲方审核、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3.5施工设备安、拆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规范、规程进行作业,施工设备在运输中或安、拆时造成的事故及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7.3.6乙方在安装完成后,自检合格并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本台次起重机械设备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留记录。
7.3.7乙方负责施工设备附墙件的预埋、安装及打墙洞(附墙螺栓的墙洞)工作,费用含在安装费中。
7.3.8乙方接甲方书面报停通知后,应于通知要求时间内积极退场,如遇雨、雪、大风、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退场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8.1.1甲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乙方租金、安拆费的,就所拖欠金额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1.2若因甲方原因影响机械设备进场逾期日(含本数),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1.3甲方未依法或未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施工设备,致使施工设备受到严重损坏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2乙方违约责任:
8.2.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或提供的施工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2乙方未按约定时限提供施工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每台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3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约对施工设备进行正常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施工设备停工的,每停工一日,甲方有权扣减日租金的2倍,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累计停工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4乙方未按时完成安装、拆卸工作,每延迟一天甲方可扣除安拆费的%,所扣除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累计延迟达到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2.5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业,如因乙方责任致使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上述所称“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人工窝工损失、材料租赁费损失、机械费停用损失及甲方对业主承担的逾期违约责任等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9.1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9.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条:联系方式
本合同中甲方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
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
10.1上述两方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过
错方承担。
10.2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则上述两方指定联系人为履行本合同各方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1.1本合同生效后,凡涉及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结算或签订(收)与本合同相关联的文件等,必须加盖甲方本合同主体印章,否则均属无效。
11.2甲方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员工与乙方之间,就本合同及所涉工程关联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承诺等,必须加盖甲方本合同主体印章,否则均属无效。
11.3除本合同中明确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形外,甲方指定联系人可采用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的形式向乙方指定联系人发出指令,乙方应遵照指令内容执行。
11.4乙方所属人员在现场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概与甲方无涉,应由乙方单位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所支付的租赁费、安拆费中均已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
11.5甲方有权在任意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违约金及自身损失。
11.6甲、乙双方确认:上述特别约定为不可撤销的约定及不可对此特别约定做任何形式的抗辩。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持有肆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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