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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体广告出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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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公交车辆车身外墙广告位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车身外墙广告位的范围
1、本协议所指车身外墙广告位范围是:公交车辆车身前轮中线以后,车尾最后一块车窗玻璃位置以前,两侧车窗玻璃最低位置水平线以下的车身外墙及车身后部发动机引擎盖的位置。
2、该协议期内车身外墙广告的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公交车辆车身外墙广告媒体政策、规定及相关标准中,如有变化,本协议对车身外墙广告媒体的广告位所确定的范围随之变化。
3、车身外墙广告位范围之外的车辆其他任何部位及空间,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无异议。
4、对该协议中所规定的公交车辆车身外墙广告位置及范围以外其他的车身外墙部分,甲方不得作为广告位置与第三方另行合作经营或自行经营。
二、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期限
1、本协议租赁期间为贰年,即从20xx年05月01日至20xx年04月30日止。
2、因甲方提供的车辆中有部分车辆已发布广告(详细车号及到期时间见附表),乙方同意上述广告到期后再行发布广告,甲方另免费补充租赁期七个月,总租赁期长至31个月,即自20xx年05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止(该期间内,无论乙方是否发布广告均为租赁期间,其租赁费用不变)
3、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期内,甲方因修理、事故、线路调整、纠纷等造成的车辆停运10天之内,期间的租赁期限不作核减且租赁费用不变。超过10天后时间由甲方
三、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车辆的数量
1、乙方租赁甲方400辆公交车辆的车身外墙广告位。
2、上述车辆在甲方公交线路的分布及具体的车辆自编号见附表。
四、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租赁期内,乙方按2598000元/年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费,全部租赁期(至20xx年11月30日止)总租赁费为伍佰壹拾玖万陆仟元整(小写:5196000元整)
2、付款方式:租赁费用按如下方式交纳: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当天交纳半年的租赁费计1299000元整。
(2)从20xx年10月起至20xx年10月止,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下一个月的租赁费计162375元整。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的当天,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30万元,该保证金在本协议到期,双方办理结算后的当天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权力与义务
1、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及政策性因素导致甲方公交车辆线路、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因车辆线路变化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因车辆数量减少时,有条件调整补充车辆的,四方应尽力按相应台次增补。否则,则按元每台车相应减免租赁费用。
2、车身外墙广告的设计、审批、制作和安装均由乙方负责,其全部支出及税费和收益均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3、乙方安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运营生产。甲方负责协助并配合做好调车配车工作。乙方安装广告需要甲方车辆在上班时间停摆或空驶时,应向甲方支付车辆停摆费用贰佰元/趟或空驶费用壹佰元/趟。在下班时间安装不收取任何费用。
4、甲方司乘人员应做好车身外墙广告的维护,不得有意破坏广告。因甲方车辆意外情况、交通事故及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广告脱落、损坏时乙方要及时修补或重新安装,修补、制作、安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和支付。甲方按支付乙方的费用若因自然损耗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未办理发布车身外墙广告工商审批的合法手续,造成甲方的营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延误的本协议期限不得延期。
6、乙方制作车身广告在申请、审批期间所延误的本协议期限不得延期。
7、乙方制作的车身广告规范、内容和制作材料严格按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公交车辆车身外墙广告政策、规定及相关标准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安装发布。
8、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400台车身外墙广告位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与第三方合作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协议。否则,则按两万元每台扣除租赁费用。
六、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发布的要求
1、乙方制作发布的车身广告必须合法健康,美观大方,整洁清晰、色调明亮、内容健康,制作精良。设计制作的广告整体颜色尽量与车身颜色协调搭配。
2、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置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合同约定的位置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
3、广告设计样稿,乙方必须交广告主管部门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4、乙方安装广告时,应预先告知甲方,按甲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甲方书面通知分公司负责人,方可进行广告安装发布,甲方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做好广告安装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乙方的广告发布。
七、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两间办公室,作为乙方开展业务的办公场所。甲方将其所有的一个固定电话和一个移动电话号码提供给乙方使用,租赁期内乙方应将其作为对外发布的车身广告招商电话,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和支付,租赁期满,上述电话无条件移交甲方。
2、乙方必须安排甲方5名工作人员上岗,工资标准不低于1200元/月,乙方须在每月25号前将上述人员当月工资交至甲方账务。
3、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城建投及有关单位因车身广告发布而收取的各项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和负责交纳。
4、甲方所有车辆的标识标牌和宣传广告资料由乙方无偿提供。
八、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经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或终止。
2、租赁期内,乙方未能依约按时支付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逾期超过1个月,乙方同意按所欠费用总金额应付金额和千分之三每天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滞纳金。总计逾期支付时间超过半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租赁期内,甲方未能依约与乙方配合安排广告安装车辆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元每台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到期后自行终止,甲方双方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结算。如甲方继续将车身广告位对处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承包。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协议约定的400台车身外墙广告位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或擅自车身外墙广告经营权整体抵押、转让的,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应按协议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本协议约定的400台车身外墙广告位租赁给第三方经营,损害乙方利益,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且甲方应按协议金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有争议,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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